中華民國愛犬美容協會美容資格檢定實施章程

中華民國愛犬美容協會美容資格檢定實施章程

一、中華民國愛犬美容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發揚愛護動物之精神及提高寵物美容之技藝水準,並加強專業服務理念,特製定本會章程。

二、技能檢定由本會理事長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,召集設立九人寵物美容委員會全權執行,但可視實際情況,臨時聘請具有優秀技術之國內外專家協助檢定。

三、寵物美容委員會之權責如下:

⑴受理設校及檢定之申請。

⑵試題之鑑核。

⑶試題之評分。

⑷合格標準之制定。

⑸檢定結果之通告。

⑹其他有關事項之決議。

四、檢定科目分學科及術科二項。

五、檢定受理方式分為:

⑴團體檢定(本會認可之美容學校)

⑵個別檢定(自學或其他訓練班者)

六、本會檢定之資格等級分為C級美容士、B級美容師、A級美容教師、A

S級美容師範等四級其受檢時應具備條件如下:

C級美容士:由本會認定合格之美容學校,經短期或速成訓練(二個月以上、五個月以下)或實際擔當美容經驗一年以上者(須附在職證明)。

B級美容師:於本會認可之訓練機構,經六個月(六百小時)以上之專業

課程訓練者或取得美容士資格滿一年以上另自行進修。

A級美容教師:取得本會 B級美容師資格,經三年以上實際工作或於國外深造持有國際公認B級以上美容證書者,再經本會六個月之教師專業訓練課程畢業後始具投考資格。

AS級美容師範:取得本會美容教師資格滿五年,年齡四十歲以上,寵

物美容創作 書籍一本以上編著,且從事美容有關工

作或教學者。

七、資優人員於本會舉辦之美容大賽,成績於各組之前三名者,可直接晉升一級,不受前(第六條)及後(第八條第三項)之資格限制。但限C級跳B級。

八、申請各級資格檢定,須檢附下列文件並附上檢定申請費提出申請:

⑴個人或其他訓練機構申請者,需二個月前呈報應考人資料及實務經驗

証書,由委員會排定日程、地點後通知。

⑵認定之美容學校團體申請者,美容士需一個月前,美容師需二個月前

提報學員名冊以便會部核對,並配合校方之期末考試。

⑶申請教師以上資格者,須由常務理事會核可後再經由委員會特案排定

日程地點。

⑷團體申請報考人數十五人以下者,內外籍考試官之費用由校方自行負

責。

九、有關檢定之各項規定如下:

⑴團體檢定每人每次新台幣壹仟元整,個人或教師資格以上者每人每次

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。

⑵C.B二級資格証書之發給費用每件新台幣參仟元整,A級每件新台

幣壹萬元整,AS級每件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。

⑶各級資格証書之補發換發每件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
十、有下列事因即喪失取得之資格,本會有權追回所發之証書。

⑴本會會員資格喪失或取消者。

⑵損害本會名譽或嚴重妨害會務之推行,經理事會議決認定者。

⑶經由不當方法取得本會檢定資格而被証實者"

⑷自動辭任或死亡者。

十一、本章程如有不詳盡之處,由本會寵物美容委員會解釋或修改後,報請

常務理事會追認。

十二、本章程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之"

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九日